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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文化与旅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2019-02-27 15:1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开封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人事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遇重要事情应及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会议须在2/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不足2/3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书记、院长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职工和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部)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记录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书记和院长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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