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响应国家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根据《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条 学生向所在院部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申请时应提交论文、报告、证书、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院部组织对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 以论文、作品、课题、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申请认定创新学分的,院部应当组织答辩,且答辩小组不得少于三人,答辩小组可以对学生成果进行质询,可以要求学生阐释原理、方法、现场演示。
第五条 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存在抄袭、购买他人论文、成果的;伪造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写代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再次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的资格。
凡在申请创新创业学分中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其毕业时,不允许以创新创业学分冲抵课程学分。
第六条 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取得2个创新创业学分。若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超出2个学分,且毕业时学分不够的,可以以超出学分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但最高冲抵不得超过6学分。
第八条 创新学分的申请范围:
(一)参加各种学术性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
(二)个人自主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研究,参加院部、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科学探索、科研训练等活动,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认可者;
(三)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
(四)参加自主立项或教师的实验技术创新项目,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操作等技能培训,参加小发明、小科研等创新实验活动;
(五)参加的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
(六)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及院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
(七)获得计算机证书与外语证书,获得国家级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业认证考试证书;
(八)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
(九)发表论文、作品;
(十)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九条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指参加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二)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三)创业培训:指学生选修学校或学院(课部)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四)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课部)组织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积分证明;
(五)自主创业: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十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各院部组织认定,认定后需报教务处备案。认定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出具鉴定、证明的,其他相关部门应予协助,创新学分可由校团委、科研处、实验实训处、体育教研部等部门协助鉴定;创业学分可由中国体彩票app下载处协助鉴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