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2号)第十七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十九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这两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必须召开一次,二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得有足够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让广大教职工群众参与学校管理,知道校情,明确面临的形势和当前的任务,议论学校工作。一般而言学校的管理与发展也是有本学年度计划、下一年学年度规划的。因此上一学年度的办学情况,本学年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学年度的发展规划等,这都需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的要求是十分重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职工大会相比其普遍性已经有所减弱,之所以要求教职工代表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选举产生,同时规定最低人数限制,就是为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合法的、充分的代表性,切实保障真正的、大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理论上应当全体代表都要出席,但的确可能存在因身体原因、工作原因等确实难以出席的客观情况,故要求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这样可以基本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审议的、通过的事项的确是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如果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出席的代表人数不足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召开,即使召开了所作的决定也是无效的。
根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第五条规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这些任务都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完成。
在各类学校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是双重身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代会召开的时间比较即接近,一般先后不错1-2天。有时会形成错觉,以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一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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