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将至,许多大学生希望能在假期找份兼职挣些收入,既可分担家庭经济负担,同时又能锻炼自己。面对名目繁多、良莠不齐的兼职工作,大学生怎样才能在求职过程中避免上当受骗呢?
一、提防非法中介机构
许多非法中介机构看准了在校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在收取了高额中介费后却不履行合同,不能够及时为大学生找到合适的工作,或者给你找一家招聘公司,然后该公司又以种种名义推脱;更有甚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交钱后连人都找不到了。
防范方法:大学生打工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工作。先看该职介中心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有具备这两证的职介中心,才能从事职业介绍工作。正规中介机构,除具有中介许可证之外,一般会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大厅等较显著位置。大学生打工者一定要看清对方营业执照,了解经营范围是否与其所称的相符;同时应要求看营业执照正本,不要被“复印件”糊弄。
二、拒交各种名义的押金、保证金以及证件
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大学生支付押金,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但之后又以人员已满等各种借口要求大学生等消息,而且拒绝返还押金,最后就没有音讯了。有的单位收取保证金,称以此“保证”学生按要求上班,并答应在打工结束后归还,可是到结算工资的时候,保证金却不见踪影。
防范方法: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不押任何证件,证件一旦流失,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它来买手机等贵重物品进行诈骗或者伪造证件等不法活动。
三、远离传销
传销公司一般先安排学生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然后公司让学生交纳一定的提货款,再让学生如法炮制去哄骗他人,有的同学在高回扣的诱饵下,甚至去欺骗自己的同学、朋友。上当之后又往往骑虎难下,最终只得自己白搭上一笔钱。正规公司招聘从来不让求职者掏钱,即使是对暑假打工的大学生也有专门的规定,不存在付钱之说。其实,在校大学生从事推销、促销工作,效果并不是非常好,由于认识的人相对较少,交际面较窄,很难在几个月里出现销售奇迹。
防范方法:了解传销特征。传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中的一个或几个:在“入会”时告诉你的职责之一是发展更多的人;交纳昂贵的会费;在工作场所很多人群情激昂。如果识别出传销,大学生应立即停止打工,及时报警。
四、不要轻信到外地上岗的许诺
对非法中介或私招滥雇者为外地企业或总公司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的高薪招聘,不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
防范方法: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中国体彩票app下载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看到招工信息要首先向本地劳务部门咨询招工单位是否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甚至被人贩子骗卖。
五、慎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有些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书”,结果打工结束后,因没有书面协议,劳务费无处可讨。有的单位在协议里为自己规定的权利很多,而给大学生的权利很少,这样的协议要谨慎对待,要求其权责明确。签协议书要明确对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耍花招,营业执照上写的是A公司,协议书上写的却是B公司。
防范方法:大学生打工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书。
六、小心在娱乐场所上当受骗
一般来说,这类行业大都以高薪来吸引求职者。工种有代客泊车、导游、陪练、陪侍等,青年学生到这种场所打工,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防范方法: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另外,要尽可能跟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协议,这样即使出了问题也有挽救的余地。
七、谨防骗色
一些不法分子以高薪聘请家教、高薪聘请秘书等名义把目光瞄上涉世不深、找工作心切的大学生,一不小心落入陷阱后,青年学生轻则失身,重则危及性命。
防范方法:增强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贪小便宜。外出时要结伴,坐车要记车号。时刻与家人和朋友、同学保持联系,准确告知家教或工作地点。
八、发觉被骗,及时报案
求职者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另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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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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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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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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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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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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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